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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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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等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耕传承”)签署的代销协议,自2023年1月5日起,和耕传承将新增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

  一、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网址:http://www.ccbfund.cn

  投资者通过和耕传承的基金代销网点和销售网站办理业务时,请按照各代销网点的具体规定执行。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5日

  建信睿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1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基金的方式运作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20日(10个交易日),是本基金第三个封闭期结束后的第三个开放期。

  (3)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4)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次开放期为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20日(10个交易日)。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每个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 前端收费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1.5%;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0.1%;持有满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的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大于等于7日的,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管理并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在我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本基金转换业务也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募集管理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期内,申请办理本基金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业务(即跨TA转换),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不可以互相转换,跨TA转换仅能通过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请参见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他法律文件和公告。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4)本公司今后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基金转换业务。具体信息可咨询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 www.ccbfund.cn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具体情况以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5)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5日

  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本基金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1月3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23年1月4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28,230,156.00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1.40%,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参加大会且有权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参加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28,230,156.00份,表决结果为28,230,156.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大会且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5万元,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3年1月4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3年1月4日)开市起停牌并于当日起暂停办理申购业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本基金不再复牌亦不再恢复办理申购业务,并以决议生效日下一工作日即2023年1月5日为最后运作日,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次日即2023年1月6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及二级市场交易,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组织本基金财产清算,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并将依规进行公告。

  四、备查文件

  (一)《关于召开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三:《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附件四:《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五:《授权委托书》)

  (二)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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