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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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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3-00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人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人因违反相关法规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4万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将由3,118,792,130元变更为3,118,533,797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3年1月3日起45天内(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刘志

  4、联系电话:028-87583666

  5、联系传真:028-87583551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2023-00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885.2565万股。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3年1月9日。

  2022年12月27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经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44名符合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5.2565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311,880.7797万股的0.28%。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九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年11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二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九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9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九届三十二次会议及监事会九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1年4月28日,公司监事会九届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九届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2月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和监事会十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12月27日,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监事会十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2日,登记日为2020年1月7日,首次授予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于2023年1月6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3、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3人因企业改制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人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人因违反相关法规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4人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回购注销上述1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4万股。该等27.4万股限制性股票不纳入本次解除限售的范围,公司将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44人。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5.2565万股,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311,880.7797万股的0.28%。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上表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首次授予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考核不达标未满足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其所持有的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中计算。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1月9日。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5.2565万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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