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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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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1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 发行数量:25,883,907股

  ● 发行价格:12.13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海高科”或“发行人”)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议案。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相关议案。

  2022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议案。

  2022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调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议案。

  2022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调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议案。

  2、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2年8月4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2年10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2年11月18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3,000,000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25,883,907股

  3、发行价格:12.13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3,971,791.91元

  5、发行费用:人民币7,465,021.62元(不含增值税)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2年12月1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计人民币313,971,791.91元已缴入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2022年12月20日,利安达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B2023号)。

  2022年12月19日,中信建投证券向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认股款。2022年12月21日,利安达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2022】第B2024号),截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3,971,791.9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7,465,021.62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06,506,770.29元,其中转入“股本”人民币25,883,907.00元,余额人民币280,622,863.29元转入“资本公积”,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2、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承销商)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严格按照《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要求执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

  2、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和《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等文件合法、有效;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涉新股的证券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与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本次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本次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25,883,90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3,971,791.91元,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股数。本次发行对象总数为6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和《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6家,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883,907股,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UBS AG、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4、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

  5、UBS AG

  ■

  6、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安排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除本次股票发行认购交易外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五)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此外,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还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该等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及产品的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资产价值优选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产品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此外,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养老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2022年9月30日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测算如下:

  ■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投控股”),丁宏广、丁梅英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25,883,907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5,883,90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业务、资产和财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的需要,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优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进一步增加,财务结构更趋合理,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三)对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和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以及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的独立性。

  (四)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210,000,000股,公司控股股东为汇投控股,持股数量为106,471,8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0%。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宏广、丁梅英夫妇控制公司56.04%的股份表决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丁宏广、丁梅英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58.50%的股份表决权。

  本次发行完成之后,汇投控股持有金海高科股权比例为45.14%,汇投控股仍为金海高科控股股东,丁宏广、丁梅英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尚无对高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也暂无因本次发行而拟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公司未来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系公司对主营业务的拓展和完善,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预计将降低,资本结构将得到有效优化,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八)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可能会被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从中长期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长期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九)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投入建设后,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也将相应增加。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产生带动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预计将增加。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冯晓松、周洋

  项目协办人:陈艺文

  项目组成员:贾兴华、颜宇程

  联系电话:021-68801585

  传真:021-68801551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负责人:赵洋

  经办律师:马秀梅、马宏继、叶振

  联系电话:010-58091000

  传真:010-58091100

  (三)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一百杉杉大厦21楼

  负责人:黄锦辉

  签字注册会计师:方湧跃、丁剑、宋昌龙

  联系电话:021-50808151

  传真:021-50808151

  (四)验资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一百杉杉大厦21楼

  负责人:黄锦辉

  签字注册会计师:方湧跃、潘群英

  联系电话:021-50808151

  传真:021-50808151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3-002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

  稀释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高科”或“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投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三三”)、丁宏广、丁梅英、丁伊央、丁伊可、丁伯英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导致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被动稀释,具体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汇投控股:

  ■

  2、诸暨三三:

  ■

  3、丁宏广:

  ■

  4、丁梅英:

  ■

  5、丁伊央:

  ■

  6、丁伊可:

  ■

  7、丁伯英: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0号)核准,金海高科于2022年12月13日非公开发行25,883,907股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从210,000,000股增至235,883,907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因控股股东汇投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诸暨三三、丁宏广、丁梅英、丁伊央、丁伊可、丁伯英不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在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合计6.42%,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系被动稀释,不涉及要约收购,对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第九章 权益变动和收购》等法规法规,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签署日期:2023年1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海高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海高科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投控股

  1、汇投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

  ■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汇投控股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汇投控股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二)一致行动人:诸暨三三

  1、诸暨三三的基本信息如下:

  ■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诸暨三三的主要股东情况如下:

  ■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诸暨三三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一致行动人:丁宏广

  ■

  (四)一致行动人:丁梅英

  ■

  (五)一致行动人:丁伊央

  ■

  (六)一致行动人:丁伊可

  ■

  (七)一致行动人:丁伯英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汇投控股为丁宏广、丁梅英夫妇控制的公司,丁伊央女士、丁伊可女士、丁伯英女士为丁宏广、丁梅英夫妇的关联自然人。根据《收购办法》,汇投控股、诸暨三三、丁宏广先生、丁梅英女士、丁伊央女士、丁伊可女士、丁伯英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0号)核准,金海高科于2022年12月13日非公开发行25,883,907股A股股票,公司总股本增至235,883,907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投控股持股比例由50.70%下降至45.14%,被动稀释比例为5.56%;一致行动人诸暨三三持股比例由5.01%下降至4.46%,被动稀释比例为0.55%;一致行动人丁宏广持股比例由0.33%下降至0.29%,被动稀释比例为0.04%;一致行动人丁伊央持股比例由2.01%下降至1.79%,被动稀释比例为0.22%;一致行动人丁伊可持股比例由0.30%下降至0.27%,被动稀释比例为0.03%;一致行动人丁伯英持股比例由0.15%下降至0.13%,被动稀释比例为0.02%;一致行动人丁梅英仅通过诸暨三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金海高科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35,883,907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被动稀释,持股比例下降。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投控股持有公司10,647.18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14%,其中已质押股份总数为3,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9%,质权人分别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质押股数:1,800万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质押股数:1,5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1、汇投控股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0933210513003)。汇投控股以其持有的金海高科1,800万股股票,为汇投控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6年5月12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汇投控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于2022年2月22日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571XY202200502401)。汇投控股以其持有的金海高科1,500万股股票,为汇投控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须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编号:571XYW2022005024)提供担保。质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质押期间从《最高额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须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汇投控股持有的3,300万股股票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梅英

  一致行动人: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梅英   丁宏广   丁梅英   丁伊央   丁伊可   丁伯英

  签署日期:2023年1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梅英

  一致行动人: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梅英   丁宏广   丁梅英   丁伊央   丁伊可    丁伯英

  签署日期: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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