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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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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23-001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涉案金额:62,247,191.5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判决结果,法院认定《附条件生效的远期受让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承担本次诉讼责任。鉴于本次民事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及终审判决结果而定。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源协和”)于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2民初24768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清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红磡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福、中源协和以及第三人内蒙古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银宏干细胞生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公司涉及诉讼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4日、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判决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本金 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至 2021年2月4日按照年息 8.5%计算;以 6000 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息 15.4%计算;同时减去天津清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657.5万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天津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保全保险费60000.38元;

  (三)驳回内蒙古协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4600元,由被告天津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天津德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起上诉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法院认定《附条件生效的远期受让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不承担本次诉讼责任。鉴于本次民事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及终审判决结果而定。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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