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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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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盯“关键少数”
北交所优化减持管理机制
● 本报记者 吴科任

  ● 本报记者 吴科任

  

  12月30日,北交所发布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股份减持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指引》对相关上位制度规则做了细化,有利于市场各方更好理解执行股份减持有关安排,主要明确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的预披露要求。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超1%的,还应当提前30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为统一监管安排,明确市场预期,防范监管套利,《监管指引》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人员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也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

  二是明确股份来源的判断标准。根据《上市规则》,大股东、实控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股份,其减持无需预披露。实践中,市场各方对同时持有“应预披露股份”和“无需预披露股份”的,如何判断股份来源咨询较多。为此,《监管指引》规定,大股东、实控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时,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

  三是明确股份减持要求与两融业务衔接。近期,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配套指南,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涉及与股份减持要求相关的交叉适用,相关持续监管要求需与两融制度有序衔接。《监管指引》明确,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持股应合并计算适用相关要求。

  北交所表示,北交所设立以来,初步探索构建了一套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减持约束机制,总体运行平稳。本次发布《监管指引》,既有利于各方理解和执行,减少减持违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也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下一步,北交所将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制度运行实践,持续研究评估减持管理机制效果,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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