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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藏君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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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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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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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嘉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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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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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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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韩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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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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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赵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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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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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杨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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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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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范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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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樊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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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郭桂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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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王秋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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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苏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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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曾建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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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李东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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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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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陈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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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周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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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张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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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周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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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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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刘名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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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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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张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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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刘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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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许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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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刘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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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李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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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张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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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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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陈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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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唐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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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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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刘志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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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崔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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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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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张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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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陈财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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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丁境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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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蔡贤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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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吴施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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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邓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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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田礼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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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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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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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李豪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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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冯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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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交易股份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
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前后公司股本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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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作价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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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假设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作价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初始转股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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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未发生变化。截至2022年12月21日,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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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没有重大变化,九丰控股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张建国、蔡丽红夫妇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六、管理层讨论分析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七、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电话:755-23835383
传真:755-23835383
经办人员:洪涛、杨斌、赵巍、张天亮、卢乾明、胡晓芸、袁泽、许卫奇、岳文韬
(二)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利国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电话:010-66090088 / 88004488
传真:010-66090016
经办人员:胡琪、董一平
(三)审计机构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肖厚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人员:陈谋林、孙建伟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李惠琦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电话:010-85665588
传真:010-85665120
经办人员:李继明、刘国平
(四)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4层939室
电话:010-88000000
传真:010-88000006
经办人员:田祥雨、梁雪
八、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新增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登记手续并支付了21,806.54万元现金对价。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除已披露内容外,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除上市公司聘任杨小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现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已签署的各项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行为。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项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完成了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新增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登记手续并支付了21,806.54万元现金对价;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差异的情形。
4.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批复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市公司聘任杨小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外,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出现违反交易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重组各方不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在本次重组各方切实履行相关交易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及摘要;
3、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4、国枫律师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5、致同会计师出具的《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440C000760号);
6、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