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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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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13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 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 14:55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

  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2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炳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6,962,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1,66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9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92,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1%。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292,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92,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1%。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5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90,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5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90,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5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90,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徐莹、崔泰元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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