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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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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
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ST国安          公告编号:2022-76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

  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之母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2022-05),于2022年2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母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2022-06),于2022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被申请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2022-12),于2022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2022-27),于2022年7月27日披露了《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事项的公告》(2022-45),于2022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2022-48),于2022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2022-52),于2022年12月3日披露了《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进展的公告》(2022-72),于2022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2022-74)。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集团”)管理人《告知书》,获悉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

  2022年12月28日,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召开,会议对《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本次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截至12月28日20时表决期限届满,各组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权总额为28,703,700,323.21元,到会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47家。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39家,代表债权金额25,418,480,568.07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该组总人数的82.98%,已超过半数;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55%,已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债权总额为151,985,450,204.58元,到会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组债权人698家。

  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610家,代表债权金额134,281,711,190.09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组人数占出席会议的该组总人数的87.39%,已超过半数;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8.35%,已超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已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出资人组

  出资人组总出资额合计26,662,770,000.00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出资人持有出资额14,537,241,884.69元,占总出资额的54.52%。未达到出资人组总出资额的三分之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根据出资人组再次表决安排,出资人应在2023年1月9日前反馈是否同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再次表决。同意再次表决的出资人代表的出资额达到总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人组可以再次表决。同意再次表决的出资人应在2023年1月9日前反馈再次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投票意见。

  如果最终出资人组再次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则所有组均表决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中信国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有限”)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28,488,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数量为1,419,4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1%;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数量为1,428,488,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的数量为1,428,488,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4%;国安集团系国安有限全资控股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重整方案及重整能否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国安有限被裁定纳入实质合并重整范围,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3、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国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不会对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告知书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ST国安        公告编号:2022-75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安水清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安(海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的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发”)与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澄迈同鑫”)于近日收到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澄综执罚字[2022]第ZG060号)。因海南高发与澄迈同鑫涉嫌未按规划报建方案建设项目,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核实,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规划报建方案建设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目,违法建设面积为34704.25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92235595.86元人民币,违法收入为123542900元人民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另查明,涉案违法建筑属于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要求对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目进行查处的函》;

  2、询问笔录;

  3、建设工程已完工造价编制书;

  4、《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预售许可证》;

  5、澄迈县自然资源《关于对中信国安体育文化产业基地(南区)项目违法收入评定的复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入123542900元人民币;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9223559.58元人民币。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澄迈支行(账号:9558852201000051368,户名:澄迈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或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5.1、9.5.2、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没收违法收入1.23亿元,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0.09亿元,处罚金额总计1.33亿元,经初步测算,该事项对公司合并口径的净利润影响金额约为7300万元,最终实际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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