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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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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 告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2-05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2022-054号《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此议案尚需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明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推进和具体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如下: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

  2、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增发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与行权数额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权申请、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未行权标的股票的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回购和继承事宜,对激励对象已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终止激励计划等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及/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股票期权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13、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14、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5、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此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2-053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1、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2-05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

  公 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6、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形。

  7、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大梁  白俊江  周俊祥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及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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