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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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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2-093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2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9)、《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住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英农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英农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华英农业通过少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16,775.30万元,导致华英农业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英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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