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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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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43 证券简称:华亚智能 公告编号:2022-066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4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面值总额为人民币34,000.00万元,期限6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3,418,867.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6,581,132.0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2)0017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乙方(即商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主要系用于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的中介机构发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商业银行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6号)核准,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为规范甲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设备等领域精密金属部件智能化生产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哲盛、陈辛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十、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本协议一式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联系方式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2)00178号;

  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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