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就特别事项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惩罚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通讯、传真、网络、书面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7日之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7日之前,以通讯、传真、网络、书面等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月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如发送内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调整发送时间,确保公司能够在发送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对外披露该等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
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涉及重大信息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九条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总经理助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经理对经理负责,可以参加经理工作会议,协助经理制定并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等政策方略,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 公司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协助总经理制定并实施企业战略、经营计划等政策方略,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及发展目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经理履行职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经理负责,可以参加经理工作会议,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履行职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可以参加总经理工作会议,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发表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68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以通讯方式、电话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制度》。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数据统计制度》。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长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工作细则》。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社会责任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二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69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通讯方式、电话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高燕珠女士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70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完善。
具体修订内容请见后附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除《对照表》所列修订外,本次因增加条款,其他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涉及章程条款引用之处,序号亦作相应变更。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