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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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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4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风险提示:截至目前,重整债权诉讼中,子公司诉讼中已结案尚未执行的诉讼标的金额为6,764.72万元的案件及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2,986.93万元的案件,可能存在被法院裁定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未领取股票且未涉诉的债权,不排除存在后续因争议导致诉讼而被法院裁定由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该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近日,收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营口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安顺公司”)与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以下简称“原告”或“营口银行平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辽08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被告:营口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庞大集团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安顺公司与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辽0804民初5153号(详见公告,编号:2021-040)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

  2017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Qz511001【2017】0005的《最高额信贷合同》,最高额信贷额度为人民币3,600万元。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信贷合同项下编号为Q2511001【2017】0005-002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依约为被告承兑了票面金额共计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3,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QCZ511001【2018】0010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为前述银行承兑汇票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现上述最高额信贷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原告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形成垫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垫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2,986.93万元及直至垫款清偿完毕之日的全部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以及担保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2辽08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安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营口银行平安支行垫款本金2,986.93万元及截止2021年11月29日利息1,762.29万元,并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利息;

  2、驳回原告营口银行平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准备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重整债权诉讼中,子公司诉讼中已结案尚未执行的诉讼标的金额为6,764.72万元的案件及本次诉讼标的金额为2,986.93万元的案件,可能存在被法院裁定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未领取股票且未涉诉的债权,不排除存在后续因争议导致诉讼而被法院裁定由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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