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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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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64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直接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石山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2票,弃权0票。

  公司副董事长王石山先生、独立董事周茂清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

  王石山:一、刘长勇有暴力行为,被行政治安拘留处罚,从公司规范治理来看,这种有暴力行为的人,会对公司带来潜在风险和不利影响,所以不适合做董事长候选人。二、有更合适的人选。目前仁东控股由于历史债务和其他问题,处于困难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一位懂经营、善管理的带头人,团结带领公司去克服困难,走出困境,我先后担任多家企业董事长或创始人,多次带领企业由困境转好,由小变大,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金融从业经历,目前是更合适人选。三、刘长勇在董事会上阻挠董事发言,破坏董事会议事规则,影响董事会正常运行,是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破坏,所以是不当人选。

  周茂清:经过对刘长勇先生个人履历、工作经验的了解,结合本次董事会上王石山先生阐述的反对理由及发表反对理由的原因,我从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角度作出独立判断,认为其并非合适的董事长人选。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选举刘长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补选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公司副董事长王石山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同上一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补选刘长勇先生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补选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2-065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董事长及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霍东先生已于2022年11月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刘长勇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刘长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刘长勇先生简历

  刘长勇,1985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仁东(天津)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自2018年7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刘长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和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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