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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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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2022年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91号”文核准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4号”文批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0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天普股份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姜秀华、朱欣灵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年 12 月14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朱欣灵、周也淳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主要业务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2022年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的开户银行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资料;

  6、核查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天普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天普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和子公司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天普股份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良好。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天普股份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内部程序,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天普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根据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天普股份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天普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在本次检查过程中,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天普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上市以来,天普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姜秀华 朱欣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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