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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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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2-101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调解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联营企业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易家”)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货款96,174,308.42元及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本公司与智易家及本次案件的关系:本公司对智易家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并通过智易家的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对应的客户、渠道、销售交易是公司自行控制和对接的,对外交易主体是智易家,公司与智易家之间形成了关联交易。在货款结算方面,公司与智易家之间遵循“外部客户账期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账期,外部客户回款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回款,不得在智易家停留或中转”原则。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本公司通过智易家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将由智易家公司提起。

  (2)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已就上述案件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因案件目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及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智易家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联营企业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收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先行调解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四川智易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鹏盛”)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

  被告:董晓红,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容铎,天津鹏盛物流有限公司监事、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系统副总裁

  2.受理机构: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诉讼阶段:诉前调解。

  (二)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公司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与被告天津鹏盛签订了买卖合同,前述合同约定订单确认、发货、对账、结算通过国美电器ECP平台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智易家依约向被告天津鹏盛进行了供货,而被告天津鹏盛未能依约向智易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截止2022年11月30日,依据国美电器ECP平台数据、智易家应支付的商务费用、新增的退货金额等,被告天津鹏盛尚欠智易家货款96,174,308.42元。基于此,原告智易家将被告天津鹏盛向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国美电器作为天津鹏盛的关联股东,被告董晓红、被告容铎分别作为被告天津鹏盛执行董事、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智易家主张前述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天津鹏盛立即向原告智易家支付货款96,174,308.4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

  (1)以欠款109,645,114.0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作为计算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2,534,629.55元。

  (2)以欠款96,174,308.4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作为计算标准,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2年12月8日,产生逾期付款违约金金额为102,385.57元,合计违约金金额2,637,015.12元;(截止2022年12月8日,本金与违约金共计98,811,323.5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国美电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董晓红、容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天津鹏盛立即向原告开具761.915万增值税发票及开具1,223.867万元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公司与智易家及本次案件的关系

  本公司对智易家公司的持股比例为50%(智易家为本公司联营企业),并通过智易家的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销售商品对应的客户、渠道、销售交易是公司自行控制和对接的,对外交易主体是智易家,公司与智易家之间形成了关联交易。在货款结算方面,公司与智易家之间遵循“外部客户账期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账期,外部客户回款就是智易家对本公司回款,不得在智易家停留或中转”原则。本次案件涉案金额均为本公司通过智易家智慧交易平台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协议主体为智易家,本次诉讼将由智易家公司提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披露前的连续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5,645.66万元;

  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 、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828.53万元。

  上述小额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6,474.1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本公司及下属联营企业智易家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智易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智易家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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