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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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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南宁糖业 公告编号:2022-083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以下简称香山糖厂)于2021年12月17日就相关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桂 0110民初1208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2年3月3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于2022年3月1日被立案受理。(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2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香山糖厂与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正阳农机社)、李长运、韦姣丽合同纠纷((2022)桂 0110民初1208号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所涉部分合同主体为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香山糖厂遂将该案变更讼请。

  2022年4月17日,香山糖厂变更案件诉请为:

  (1)判令正阳农机社向香山糖厂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租金1,805,460.33元;

  (2)判令李长运与正阳农机社共同偿还拖欠的土地承包租金1,805,460.33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

  2022年9月1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 0110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支付香山糖厂南宁市武鸣区覃李基地土地租金1,800,490元;二、驳回香山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香山糖厂已就该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该案已被受理,案号为(2022)桂01民终11904号。

  三、本次诉讼案件变更主体后的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8日,种植公司就相关合同纠纷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案件于近日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 0110民初5211号、(2022)桂 0110民初5212号、(2022)桂 0110民初5213号。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韦姣丽

  被告二:李长运

  被告三: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

  2.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18日,香山糖厂与正阳农机社签订了《糖料蔗种植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7-H1-015。合同约定正阳农机社承包香山糖厂位于武鸣区陆斡镇覃李基地地块用于建设糖料蔗基地;承租期为3年,合同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租赁价格按照与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根据《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师范基地建设合作合同》约定,覃李基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100元。2018年1月8日香山糖厂将覃李基地流转至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公司随即分别与正阳农机社、韦姣丽、李长运签订种植承包合同书,其中约定韦姣丽种植该块基地5518.31亩。

  2019年5月15日,李长运与正阳农机社就欠缴的预付款及垫资款共同出具还款计划书,该还款计划书对种植公司和李长运的还款责任、还款资金来源、方式、进行了约定,说明正阳农机社与李长运对因承包种植基地所产生的债务具有债务加入及共同还款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长运拖欠种植公司2018年至2019年榨季的土地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租金6,070,141元;

  (2)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对上述欠付土地承包租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

  被告二:李长运

  2.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18日,香山糖厂正阳农机社签订了《糖料蔗种植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7-H1-015。合同约定正阳农机社承包香山糖厂位于武鸣区陆斡镇覃李基地地块用于建设糖料蔗基地;承租期为3年,合同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租赁价格按照与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根据《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师范基地建设合作合同》约定,证明覃李基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100元。(其中合同编号为香山N-2016-双高合作013号合同约定的地租面积为1050元/亩/年)。2018年1月8日香山糖厂将覃李基地流转至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公司随即分别与正阳农机社、韦姣丽、李长运签订种植承包合同书,其中约定正阳农机社种植该块基地8059.80亩。

  2019年5月15日,李长运与正阳农机社就欠缴的预付款及垫资款共同出具还款计划书,该还款计划书对种植公司和李长运的还款责任、还款资金来源、方式、进行了约定,说明正阳农机社与李长运对因承包种植基地所产生的债务具有共同还款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签订后,被告正阳农机社拖欠种植公司2018年至2019年榨季的土地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租金8,822,757元;

  (2)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共同偿还拖欠的上述土地承包租金;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三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李长运

  被告二:南宁市正阳农机专业合作社

  2.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18日,香山糖厂正阳农机社《糖料蔗种植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为2017-H1-015。合同约定正阳农机社承包香山糖厂位于武鸣区陆斡镇覃李基地地块用于建设糖料蔗基地;承租期为3年,合同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租赁价格按照与农户签订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根据《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师范基地建设合作合同》约定,覃李基地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100元。2018年1月8日香山糖厂将覃李基地流转至南宁南糖香山甘蔗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种植公司随即分别与正阳农机社、韦姣丽、李长运签订种植承包合同书,其中约定李长运种植该块基地2460亩。

  2019年5月15日,李长运与正阳农机社就欠缴的预付款及垫资款共同出具还款计划书,该还款计划书对种植公司和李长运的还款责任、还款资金来源、方式、进行了约定,说明正阳农机社与李长运对因承包种植基地所产生的债务具有共同还款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长运拖欠种植公司2018年至2019年榨季的土地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土地承包租金2,706,000元;

  (2)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一共同偿还拖欠的上述土地承包租金;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四、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累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07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

  ■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后续的审判结果、判决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2022)桂 0110民初521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2022)桂 0110民初5212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2022)桂 0110民初521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桂 0110民初120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桂01民终11904号。

  特此公告。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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