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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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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幽门螺杆菌核酸检测试剂盒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26    证券简称:康为世纪    公告编号:2022-009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幽门螺杆菌核酸检测试剂盒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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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幽门螺杆菌核酸检测试剂盒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23401755),具体情况如下:

  一、 获证产品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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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述幽门螺杆菌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粪便样本中的幽门螺杆菌核酸,用于幽门螺杆菌感染的辅助诊断。

  早在1994年,WHO下属的国家癌症研究机构就将幽门螺杆菌定义为 I 类致癌原。2021年,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公布的第15版致癌物报告中,将幽门螺杆菌新增为明确致癌物。现已明确幽门螺杆菌的感染可导致胃炎、消化性溃疡、消化不良乃至胃癌的发生。目前临床上主要采用C13/C14呼气试验、快速尿素酶试验及粪便抗原试验等方法检测幽门螺杆菌,最新的研究显示,利用分子生物学方法检测幽门螺杆菌具有明显的优势,不仅能检测有无幽门螺杆菌的感染,提取出来的核酸还可用于相应的毒力因子基因及多种抗生素耐药基因的检测,可为幽门螺杆菌的根除提供更为精准的治疗方案,提高幽门螺杆菌治疗的根除率,降低胃癌的发生。采用粪便样本还具有无创且可居家采样的优势,消费者使用简便,测试前无需服药或空腹,为幽门螺杆菌的大规模的筛查及后续治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检测手段。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此次幽门螺杆菌核酸检测试剂盒是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基于粪便样本对幽门螺杆菌的核酸检测的第1张III类证,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胃癌早筛相关领域的竞争力,不仅对公司销售及业务拓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还对我国胃癌早筛、早诊早治具有积极的临床价值和社会意义。上述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取决于未来市场的推广力度等多因素影响,公司尚无法预测该产品的获批对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88426    证券简称:康为世纪    公告编号:2022-008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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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春香女士、控股股东北京康为世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康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4月24日。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和康为众志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4月24日。

  ●公司董事程贝扬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4月24日。

  ●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戚玉柏、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庄志华、公司董事兼核心技术人员殷剑锋持有的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4月24日,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取得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1月20日。

  ●高级管理人员夏红持有的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取得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5年1月20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2022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3号)。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29.0278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8.98元,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75.78万元,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人民币8,645.4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430.36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49号)。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316.1111万股。截至2022年12月19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康为共创、康为同舟、康为共济和康为众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的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程贝扬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戚玉柏承诺

  1)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庄志华和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殷剑峰承诺

  1)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前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

  5)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夏红承诺

  1)就本人通过康为同舟在发行人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2021年7月21日(即康为同舟完成本人受让财产份额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19日,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48.9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

  注:①为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股份的锁定期,②为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30日取得股份的锁定期。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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