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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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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2-10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

  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

  就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的EPC总承包合同纠纷,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7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冀民初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根据成套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2016)冀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盛华银行存款1.82亿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成套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于2016年10月12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工程局(以下简称“中蓝建设”)。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中蓝建设向反诉人支付房屋租赁费人民币53.4864万元,被反诉人成套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欠租金从承包费中予以扣减;(2)反诉诉讼费用由两被反诉人承担。2017年10月12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初45号之一],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成套公司和中蓝建设的上述反诉请求。

  2017年11月15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河北盛华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被反诉人为成套公司,第三人为中蓝建设,将与本次诉讼合并审理。反诉请求为:(1)判令被反诉人成套公司返还反诉人承包合同款,返还金额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终以本诉认定的实际结算额为准计算;(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成套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1)河北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成套公司欠款1,560,375.58元;(2)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3)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鉴于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不服,成套公司已行使上诉权,并在法定要求时间内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同时,河北盛华亦不服本案判决并提起了上诉。

  2020年3月,成套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终15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发回重审。该《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河北盛华与成套公司订立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无效的依据不充分。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将成套公司主张的土建工程停工损失与河北盛华提出的土建工程质量损失直接冲抵缺乏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案涉项目设备相关费用未做出认定的处理欠妥。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重要证据的采信程序存在瑕疵。

  5.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如下:

  (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45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套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740元,上诉人河北盛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162元予以退回。

  上述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0),以及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7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6月18日、2020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6-060、2017-056、2017-062、2019-027、2019-037、2020-014)。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0年4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重审。近日,成套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成套公司与河北盛华2011年3月26日签订的《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20万吨/年电石工程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

  2.河北盛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套公司10,852,195.2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利息以10,852,195.23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驳回成套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4.驳回河北盛华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44,583元,由成套公司负担840,000元,河北盛华负担104,5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河北盛华负担。鉴定费1,263,500元由成套公司负担631,750元,河北盛华负担 63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成套公司对上述判决保留上诉权,将在法定要求时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维护成套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案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和落实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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