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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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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249,565.80元,及本案涉及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对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近日,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股份”或“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同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黑0606民初18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就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大同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 年 8 月 15 日立案,案号:(2022)黑 0606 民初 182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9)。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1、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7,341,378.8元及利息(以17,341,3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6,170,689.4元及利息(以16,170,689.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5,737,497.6元及利息(以15,737,497.6元基数,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驳回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06.00元,退回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78.00元,由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504.00元,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4,024元,保全费5,000.00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上诉期,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该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对被告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计提减值准备,具体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会积极做好相关款项的催收工作,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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