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4人,可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217,8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30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2月23日。
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办理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2020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0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5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本照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60)。
(四)2020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66)。
(六)2020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0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
(八)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22年1月17日办理完成,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十)2021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
(十一)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一)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7人变为159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1,000.00万股变为980.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806.78万股调整为787.28万股,预留授予部分为193.22万股不变。
(二)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后,在办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过程中,4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因此需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9名调整为155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7.28万股调整为770.28万股。
(三)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回购注销5名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50万股。
(四)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9名因主动或被动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已获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6人,涉及股份数量21.5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人,涉及股份数量4.0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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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2年12月20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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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2月23日。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17,84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962,208,334股的0.2305%。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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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不包含首次授予部分11名因主动或被动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其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完成回购注销,详见2022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剩余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5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王建隆先生、陈强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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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上表中本次变动前的公司股份数量为截至2022年12月16日的数据,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上表中股权激励限售股包含首次授予部分6名因主动或被动离职原因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21.5万股待回购注销股份。
3.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监事会十九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5.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