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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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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22-095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大厦D座10楼和而泰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244,730,4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7658%。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股份148,4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8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96,255,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0人,代表股份96,255,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7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72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4%;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24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0%;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72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4%;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24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0%;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72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4%;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245,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10%;反对1,009,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刘子畅、张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 律 意 见 书 全 文 详 见2022年12月20日 的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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