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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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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4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提起上诉,收到原告上诉材料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749,176,861.68元

  ●对上市公司影响:目前公司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已收到原告上诉材料,二审尚未开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或“原告”)起诉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或“被告”)及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或“第三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审理已由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转发的天津农商行上诉状。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2号增3号,法定代表人:于淑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3-9,法定代表人:庞国栋。

  第三人: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海航大厦10楼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明。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9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全部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请求判决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后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重大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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