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个投资者持有
金额限制及总规模限额的公告

  为保障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平稳运作,更好地保护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决定,自 2022 年 12月 19日起,限制单个投资者最高持有本集合计划的金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限额为30亿元人民币。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如单日单个交易账户申购后的累计持有金额(当日已登记在册部分与当日申购部分的汇总)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管理人有权拒绝当日该交易账户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部分的申购申请并确认失败;如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当日已登记在册部分与当日申购部分的汇总)高于30亿元人民币,管理人有权拒绝当日本集合计划的总规模超过30亿元人民币部分的申购申请并确认失败。

  有关上述持有金额限制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如有疑问,请登陆管理人网站(www.shzq.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19日

  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2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管理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日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相关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公告》,就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事项进行了公告并征求投资者意见。截至 2022 年 12月 16 日,征求意见期结束,本次合同变更自 2022 年 12月 19日起生效。

  自 2022 年 12月19 日起,“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更名为“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正式生效,原《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失效。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正式生效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可通过管理人网站(https://www.shzq.com/)或致电4008-918-918查询。

  自生效之日起,原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全部自动转换为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和办理规则详见公司相关业务公告。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产品属性及风险收益特征,独立、审慎进行判断及选择。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19日

  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快速取现”服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由“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推出快速取出服务。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本计划的快速取现服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快速取现业务办理时间为正常交易日的 9:25-11:30和13:00-15:20,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求适时调整该业务办理时间,并通过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

  2、快速取现服务中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下限为1000元,申请金额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暂无申请次数限制,当日累计申请快速取现的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

  3、快速取现服务全体投资者的单日总额度为 4000 万元。

  4、快速取现服务暂不收取手续费。如有调整,将通过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告。

  5、快速取现份额不享受当日产品收益,目前只支持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上海银行11家主存管银行,其他银行暂不支持。后续名单调整可详见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告。

  风险提示: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参与、退出前,应认真阅读《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上海证券现金添利快速取现业务协议》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产品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测评,在了解产品情况、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19日

  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2月1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原则上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时点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红利再投资不受此限制)。如有调整,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本集合计划原则上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要求。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具体见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集合计划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集合计划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本计划申购赎回方式可以采用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投资者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预留资金额度内的资金不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每个集合计划交易账户的最低集合计划份额不设限制。

  2、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除外: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集合计划前10 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50%,且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集合计划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集合计划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净值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本计划申购赎回方式可以采用自动申购和自动赎回方式。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无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伟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s://www.shzq.com/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上一交易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7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在每个分红期截止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告收益分配方案、发起权益登记、执行权益分派的顺序,以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形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务必仔细阅读《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管理人网站www.shzq.com或拨打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918-918咨询。

  2、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19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