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公司纵横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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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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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 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2-142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待开庭。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542,808,718.20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1月28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或“原告”)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盛实业”或“被告一”)关于共同合作投资“联康城(六、七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联康城项目”)所签署的合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1月15日到期。经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多次沟通,为尽快落实联康城项目到期的解决方案,结合祺盛实业的实际情况,2022年3月14日,置地公司与祺盛实业、刘伟权、叶庆清、黄浪涛签署订了《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以下简称“抵债协议”),并收到了祺盛实业支付的首期还款额15,093,963.9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38、临2022-051)。根据签订的抵债协议的约定:1.首期还款后,剩余债务分四期支付,祺盛实业需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还第一期还款共17,562,665.65元(其中:本金15,093,963.98元,利息2,468,701.67元);2.祺盛实业需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抵债资产中的100套住宅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因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30日仍未能履行义务,为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置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12月15日函告公司其已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信息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执行董事。

  被告一: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举朋,执行董事

  被告二:刘伟权

  被告三:叶庆清

  被告四:黄浪涛

  被告五:兴宁市汉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基实业”),法定代表人:刘伟权,执行董事

  被告六:兴宁市誉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兴实业”),法定代表人:李科,执行董事

  (二)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与事实

  1、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订的《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

  (2)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偿还本金434,078,477.80元。

  (3)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4,493,563.74元(利息以当期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从2021年4月3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4)判决被告一祺盛实业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4,078,477.80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28日为54,236,676.67元)。

  (5)判决被告二刘伟权对被告一祺盛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决原告对被告三叶庆清持有被告一祺盛实业61%(出资额3050万元)的股权、对被告四黄浪涛所持有被告一祺盛实业39%(出资额1950万元)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决原告有权在35,736,469.13元的债权限额内就上述债权以被告五汉基实业名下的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曙光路联康凯旋城负二层车位001等(共269户)的不动产[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3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8)判决原告有权在24,639,386.81元的债权限额内就上述债权以被告六誉兴实业名下的位于兴宁市宁新街道文峰一路联康雅筑地下车位B001等(共327户)的不动产[粤(2022)兴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4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9)判令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六被告承担。

  以上暂计金额为:542,808,718.20元。

  2、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以及担保人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订《共同合作投资合同》;2019年4月18日及2019年11月1日,原告、被告一祺盛实业与丙方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先后签订补充协议;2022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一祺盛实业、被告二刘伟权、被告三叶庆清、被告四黄浪涛签署订了《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与兴宁市祺盛实业有限公司之抵债协议》。

  在抵债协议中,各方确认,截至2022年3月14日,被告一祺盛实业尚欠原告本金447,135,000元。抵债协议约定:被告二刘伟权对被告一祺盛实业在《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和抵债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其他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抵债协议项下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三叶庆清及被告四黄浪涛继续以其持有的祺盛实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与被告五汉基实业与被告六誉兴实业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一祺盛实业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抵债资产中的100套住宅或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网签、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并于同日还款15,093,963.98元。

  因被告一祺盛实业未能按期履行抵债协议约定的其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的合同义务,且经置地公司书面通知超过30日,其仍未能履行义务。根据抵债协议,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取消抵债协议所免除的补偿款及违约金并继续按照《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一祺盛实业承担责任,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一)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公司诉讼及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二)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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