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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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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0,633.3384万股的1.39%。其中首次授予715.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0,633.3384万股的1.1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14%;预留授予124.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0,633.3384万股的0.2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8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6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3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①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86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确定,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0,633.3384万股的1.39%。其中首次授予715.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0,633.3384万股的1.18%、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5.14%;预留授予124.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0,633.3384万股的0.21%,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4.8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之日前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将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间进行再次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且调整后预留部分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包括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53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5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05元的50%,为每股8.53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6.94元的50%,为每股8.47元。

  三、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含2023年9月30日前授予的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每个年度生猪销售量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头

  ■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9月30日后授予,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头

  ■

  生猪销售量实际完成情况对应不同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

  注:上述“生猪销售量”指公司发布的销售情况简报或定期报告的生猪销售数量。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生猪销售量指标是反映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状况的关键核心指标。为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经营目标、提升综合竞争力,公司选取生猪销售量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业绩考核指标亦是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设定的该考核指标有助于进一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也能有助于公司紧紧围绕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确保中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同时,公司对个人层面亦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各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及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各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

  (二)预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15.2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3年1月中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71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5,979.07万元(以2022年12月16日为测算基准日),该费用由公司在2023-2025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24.8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继续有效并仍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0。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39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独立董事金浪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金浪先生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征集人金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金浪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金浪,其基本情况如下:

  金浪先生:金浪先生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项目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现任杭州钱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金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三、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统股份

  股票代码:002840

  法定代表人:朱俭军

  董事会秘书:朱婉珍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

  联系电话:0579-89908661

  联系传真:0579-89907387

  电子邮箱:lysn600@163.com

  邮政编码:322005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提案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12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12月27日-2022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收件人:朱婉珍

  邮政编码:322005

  电话:0579-89908661

  传真:0579-89907387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金浪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浪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40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股东大会召集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3日上午9:15至2023年1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6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6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及编码

  ■

  备注: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没有累积投票提案。

  2、特别提示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第1-2项提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以上提案1-2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以上提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以上提案1-3项需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同时,以上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监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上午9:3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

  2、登记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公司会议室。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样式详见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请在2022年12月30日下午16: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办公室。来信请寄: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华统股份证券部。邮编:322005(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电子邮件以抵达以下公司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婉珍

  联系电话:0579-89908661

  联系传真:0579-89907387

  电子邮箱:lysn600@163.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198号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邮政编码:322005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40

  2、投票简称“华统投票”

  3、意见表决:

  (1)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3)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月3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按以下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单位)对表决事项若无具体指示的,代理人可自行行使表决权,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

  委托人姓名及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特别说明事项: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视为无效投票。

  2、授权委托书下载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若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附件三: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股东(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38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交易情况概述

  为提升全资子公司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农牧”)、浦江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牧业”)及天台华统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台牧业”)的经济实力,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分别向丽水农牧增资20,000万元人民币、向浦江牧业增资15,000万元人民币、向天台牧业增资15,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丽水农牧注册资本将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30,000万元人民币、浦江牧业注册资本将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5,000万元人民币、天台牧业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丽水农牧主要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及销售,浦江牧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牲畜饲养及牲畜销售,天台牧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牲畜饲养。本次增资后丽水农牧、浦江牧业及天台牧业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部分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本次公司分别向全资子公司丽水农牧、浦江牧业及天台牧业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且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1、丽水农牧基本情况

  名称: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P9J6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南坑村苍坑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陈斌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05月8日

  营业期限:2018年05月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苗木种植;生猪养殖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增资前后丽水农牧股权结构

  ■

  3、丽水农牧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备注:丽水农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丽水农牧增资20,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丽水农牧注册资本将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30,000万元人民币。丽水农牧主要经营范围为生猪养殖及销售。本次增资后丽水农牧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浦江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1、浦江牧业基本情况

  名称:浦江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HQ2AP1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永丰村浦东杜溪坞以西(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斌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1月6日

  营业期限:2020年1月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牲畜销售(不含犬类);牲畜销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增资前后浦江牧业股权结构

  ■

  3、浦江牧业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备注:浦江牧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浦江牧业增资15,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浦江牧业注册资本将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5,000万元人民币。浦江牧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牲畜饲养及牲畜销售。本次增资后浦江牧业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天台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1、天台牧业基本情况

  名称:天台华统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DYDP53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下陈岙村塘岙尾巴(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斌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1月15日

  营业期限:2020年1月1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牲畜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本次增资前后天台牧业股权结构

  ■

  3、天台牧业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备注:天台牧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天台牧业增资15,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天台牧业注册资本将由5,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天台牧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牲畜饲养。本次增资后天台牧业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是为了提升全资子公司丽水农牧、浦江牧业及天台牧业的经济实力。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增资存在的风险

  (1)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商品猪价格的周期性波动会导致生猪养殖行业的毛利率呈现周期性波动。但是由于猪肉产业链上不同环节在市场周期不同时段盈利水平均不相同,为此公司将会积极通过产业链一体化模式来降低调节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2)疫情风险

  疫情作为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是影响畜牧业的主要风险。生猪疫病的发生将导致生猪的死亡,直接导致生猪产量的降低。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37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将向关联方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及其控制的子公司采购畜禽,预计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将新增与其发生日常采购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赵亮回避表决,8位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本议案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本次新增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注 1:由于温氏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较多,因此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以温氏股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进行合并列示。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介绍

  1、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707813507B

  法定代表人:温志芬

  注册资本:654,626.0203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牲畜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原料销售;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种畜禽生产;种畜禽经营;家禽饲养;活禽销售;家禽屠宰;牲畜饲养;牲畜屠宰;饲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住所: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北路9号

  成立日期:1993年07月26日

  营业期限:1993年07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财务状况:截至2022年9月末,其总资产为9,834,984.7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603,073.95万元;2022年1-9月营业收入为5,586,083.0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553.6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温氏股份全资子公司温氏(深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公司董事赵亮在温氏股份担任董事职务,从而与公司构成关联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从上述关联方财务、经营状况及历年实际履约情况分析,认为温氏股份具备履约能力。经查询温氏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向温氏股份及其控制的子公司采购商品的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双方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确定价格,并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合同。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已经就上述采购畜禽内容进行协商一致,但还未就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签订相关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温氏股份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预计在今后的经营中,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还会持续。该等交易行为均按市场定价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五、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赵亮回避表决,8位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本议案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面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系正常经营往来,属于正常商业化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对相关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上述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较大依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华统股份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36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2月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2月16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到会监事3名,其中陈科文先生采用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俞志霞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订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中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2-13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2月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2年12月16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其中董事赵亮、薛哲君先生以及独立董事周伟良、金浪、徐向纮先生采取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董事赵亮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披露。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对部分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管理、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董事朱根喜、朱俭勇、朱俭军、朱凯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其中摘要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董事朱根喜、朱俭勇、朱俭军、朱凯回避表决。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间进行再次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禁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办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其中关联董事朱根喜、朱俭勇、朱俭军、朱凯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增加日常采购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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