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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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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督员的现场监督及公证员、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17,683.2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7,632,041.59份的56.2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17,683.22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2月1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2年12月16日起执行。

  四、备查文件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7日

  

  公    证    书

  (202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3405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代理人:李娜、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22年11月10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22年12月7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1月12日发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17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鉴于北京突发疫情的不可抗力事件,为减少人员聚集,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决定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2022年12月16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马欣在本处办公室,通过远程视频实时连线的方式出席了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和张诺、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张博文以及见证律师薛志宏、宋颂一并以同样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计票会议,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和张诺对本次会议的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制作了《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并宣读该计票结果,参会各方在视频连线中分别表示对上述计票结果无异议,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马欣对计票过程通过视频进行了监督。随后,李娜将上述计票结果的电子版发送给参会各方,参会各方通过邮件确认将纸质版计票结果以快递方式送达至本公证员处留存。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17,683.2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7,632,041.59份的56.2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917,683.22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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