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2-052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8月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其中包括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和2022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根据上述决议及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情况,公司就近期新购买理财产品及已到期赎回理财产品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到期赎回理财产品情况

  2022年8月30日,公司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自贸区支行“单位结构性存款221835”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及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该理财产品已于2022年12月1日到期赎回,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59,890.41元全部赎回。

  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一)理财产品

  1. 公司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3,000万元购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自贸区支行单位结构性存款,期限为90天。

  (1)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222525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期限: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03月16日

  (4)预期(年化)收益率:1.00%-3.30%

  2. 公司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3,000万元购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期限为181天。

  (1)产品名称:广发银行“广银创富”G款定制版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挂钩中证500指数看涨阶梯式)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投资期限: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06月15日

  (4)预期(年化)收益率:1.5%或3.5%或3.7%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签约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主要风险揭示

  1. 上述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保障理财资金本金。

  2. 上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签约银行所揭示的结构性存款收益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结构性存款不成立风险等银行理财产品常见风险。

  三、风险控制措施

  1. 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 公司审计内控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

  4.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1. 已到期理财产品情况

  ■

  2. 尚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

  ■

  六、备查文件

  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签订的协议和相关的交易确认单、业务凭证及产品说明书等。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2-053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国投石化)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起(2021)苏09民初222号、(2021)苏09民初223号两案诉讼,本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应诉,经近两年的审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上述两案。

  2022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5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文件,盐城国投石化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证据材料再次起诉公司,公司将一如既往,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货款60,347,500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3)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盐城国投石化诉称其于2019年5月13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泰)在盐城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盐城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11,950吨燃料油,总金额为60,347,500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业务开展、提质增效、绿色平安港口建设等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在争取尽快稳妥解决上述诉讼争议的同时,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影响,加快推进公司生产经营和重点工作的开展。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及证据等材料。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2-054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国投石化)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起(2021)苏09民初222号、(2021)苏09民初223号两案诉讼,本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应诉,经近两年的审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上述两案。

  2022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文件,盐城国投石化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证据材料再次起诉公司,公司将一如既往,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货款54,332,950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3)请求判决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2)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盐城国投石化诉称其于2019年5月20日与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泰)在盐城签订《买卖合同》,确定买方盐城国投石化向卖方上海融泰购买数量为10759吨燃料油,总金额为54,332,950元。同日,又与本公司、上海融泰签订三方《货物所有权转移协议》。原告诉称向上海融泰支付全部货款后,并未从公司油库储罐中取得相关货物。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本案判决或裁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该案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审理、判决情况而确定。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业务开展、提质增效、绿色平安港口建设等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中。公司将在争取尽快稳妥解决上述诉讼争议的同时,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利影响,加快推进公司生产经营和重点工作的开展。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民初5876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及证据等材料。

  特此公告。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7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