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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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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33 证券简称: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7.7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8,83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506.9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7,325.0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2022年12月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斜桥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2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注1:募集资金专户到位资金已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其承销及保荐费用。

  注2: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本公司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淑洪、曾冠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开户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日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发送至保荐代表人邮箱)。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东兴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东兴证券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开户银行、东兴证券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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