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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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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15版)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本公司基金管理人之外的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如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有新的规定,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将执行该等规定和监管规则。

  3.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若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事项,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公司出具的承诺关于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首发前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时间、完成期限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京国瑞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份,本企业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若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事项,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关于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他股东长城资管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本公司承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1、公司董事长谢小明,董事、总经理淮永进,董事王海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霍凤祥、财务总监徐涛,副总经理张晖、李剑锋、唐晓琦、陈兆震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之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行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按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核心技术人员张彦秀、韦仕贡、周源、ZHANGXIAOLIN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称“预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年度内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约束机制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预案的修订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4、本预案的执行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如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买入)义务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履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本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公司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可以中止实施稳定股价计划或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3年内,若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条件时: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内容,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人作为董事,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因本公司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发行人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上市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本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本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发行人利润水平。此外,本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发行人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本公司在上市并实现盈利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升发行人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

  “本公司承诺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中适用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

  “本公司承诺遵守、执行并促使发行人遵守、执行届时有效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中适用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承诺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中适用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六、关于回购及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的出具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公司未履行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前,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不得领取发行人向其分配的利润,发行人有权以本公司所将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调减或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或津贴(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不得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不得参与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5.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6.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八、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已签署《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其承诺内容如下:

  “1.除发行人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的事实改变前,本公司不会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将持续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经营实体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4.本公司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或投资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5.若未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公司承诺将在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如未来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立项从事其他方向的研究,本公司将在充分听取发行人管理层意见、确认不会产生同业竞争后,再行对此研发事项进行表决。

  6.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7.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九、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价格参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证不要求或不接受发行人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给予第三者的条件。

  4.保证将依照发行人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不利用本公司的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保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持股5%以上股东京国瑞、亦庄国投、京东方创投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与交易,将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持股5%以上股东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与交易,将在平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公司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发生占用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介机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

  大嘉律师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会计师及验资复核机构

  大华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5131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4669号、大华核字[2022]004671号、大华核字[2022]004672号、大华核字[2022]004673号、大华验字[2022]000174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175号验资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

  中联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发行人关于股东核查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张林侯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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