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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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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2-075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涉案金额:“伊朗铬矿”5,000湿吨及原告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无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煤炭公司)因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将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阳贸易)、李琴、李涛、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瑞货代)分列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提起了民事诉讼。公司作为货物经手人,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22日,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京宏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铬矿购销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江苏京宏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供货“伊朗铬矿”5,000湿吨,总金额计14,697,207.58 元,连云港港口火车车板交货。原告按约支付货款14,697,207.58元后,江苏京宏能源有限公司指令第三人将货物放货给原告,收货人为被告三,但是原告至今未收到货物及货款。2019年10月原告起诉至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被告一拒不承认与原告有买卖合同关系,拒不支付货款。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21) 晋040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主张货款证据不足,而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就货权争议另行处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4民终2657号判决,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维持了一审判决。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晋民申57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认为原告潞安公司与硕阳公司的货权争议,可另行主张,驳回潞安公司的再审申请。根据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21) 晋0406民初406号判决、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晋04民终2657号判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民申573号民事裁定书均认定应当另案主张货权的判决,原告现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一案中,被告一、被告二均称,本案涉案货物是由第三人主动交付其的事实,且表明由被告四垫付堆存费后,货物被被告一、二、四实际控制,被告三为货物接收人,原告认为各被告恶意串通侵害原告国有资产,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作为货物经手人,对案件事实查明有关键作用,以第三人身份涉及本诉讼。

  (二)原告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潞安煤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原质原量返还铬矿5000吨,并赔偿原告损失(支付实际占有货物期间的货款利息(以货款14,697,207.58 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25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交付货物之日为止),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一审开庭审理,公司作为货物经手人,以第三人身份涉及诉讼。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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