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2-047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12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经审查后认可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变更华晨集团清算组成员并商请指定为管理人的函》,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清算组进行调整,指定调整后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持有金杯汽车242,967,345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18.53%。《重整计划(草案)》载明,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鑫源”)为华晨集团所持有金杯汽车股权相关资产的重整投资人,相关投资协议尚未签署。《重整计划(草案)》后续是否能够协商通过、是否通过法院裁定、是否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尚具有不确定性。

  一、华晨集团重整情况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杯汽车”)曾陆续披露华晨集团重整相关进展。2020年11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案件;2021年3月3日,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9月7日,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日;2021年12月2日,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日;2022年6月2日,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向沈阳中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6月8日,沈阳中院公告定于2022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022年6月30日,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并延期表决至2022年7月20日18时;2022年7月20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69、2020-070、2020-076、2021-006、2021-007、2021-025、2021-074、2021-083、2022-026、2022-027、2022-033、2022-035。

  金杯汽车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12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0)辽01破21-8号《决定书》,详见下附链接。

  附:(2020)辽01破21-8号《决定书》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pcws/wsxq?id=4DE0E7F3C31B6ECB492BD34A4C649A32”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沈阳中院的(2020)辽01破21-8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12月9日,原推荐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沈阳中院提交《关于变更华晨集团清算组成员并商请指定为管理人的函》,对清算组进行调整,并请求指定为管理人,沈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调整后的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合并重整管理人称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

  清算组组成为:组长由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松林担任,副组长由沈阳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项洪峰、沈阳市国资委副主任胡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担任,组员包括沈阳市发改委工业处二级调研员章永康、沈阳市工信局汽车产业处副处长史德祥、沈阳市公安局情报科科长宋祥涛、沈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汤岳成、沈阳市审计局企业与金融审计处处长翟鸿鹰、沈阳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副处长佟彧、沈阳市金融发展局综合处一级主任科员边朝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元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居全。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沈阳中院指定调整后的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系华晨集团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金杯汽车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重整计划(草案)》已提交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载明,东方鑫源为华晨集团所持有金杯汽车股权相关资产的重整投资人,相关投资协议尚未签署。据此,相关投资协议涉及的股权比例、交易价格、资产范围尚未确定。

  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重整计划(草案)》后续是否能够协商通过、是否通过法院裁定、是否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尚具有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持有金杯汽车242,967,345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18.53%;上述股份中7,360万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7,654.26万股通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

  3、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华晨集团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华晨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辽01破21-8号)。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