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曾慧;被告:孙丰
●涉案的金额: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孙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名下的3,776.23565万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曾慧名下。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仅涉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公司的股东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由于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原被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如原、被告提起上诉后,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稳定性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慧女士作为原告,实际控制人孙丰先生为被告,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苏0506民初12252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准许原告曾慧与被告孙丰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原、被告持有的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公司代码为603283)合计8,754.9113 万股各半分割,被告孙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名下的3,776.23565万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曾慧名下。股权变更产生的相关税费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6,684,29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由于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原被告是否上诉及后续诉讼结果,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动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判决前孙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1,536,913股,持有比例42.72%,曾慧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12,200股,持有比例3.15%,一审判决被告孙丰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名下的3,776.23565万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曾慧名下,变更后孙丰、曾慧持股分别为4,377.45565万股,持股比例均为22.93%。如原、被告提起上诉后,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存在不稳定性风险。
截止本公告日,诉讼仅涉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公司的股东权益,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实际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赛腾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