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B座)37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叶宇翔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7、《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1月24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52人,代表股份32,81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4%,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2人,代表股份32,810,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4%,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三)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32,740,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14,816,53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23,457,523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91,359,012股。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3名董事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叶澄海、董事杨凌、独立董事朱厚佳、独立董事刘来平、独立董事王学恭因公务不能出席会议。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其中,监事李扬兵以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02,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418%;反对9,106,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3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02,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418%;反对9,106,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3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叶宇翔先生在特定条件下参与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02,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418%;反对9,102,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14%;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702,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418%;反对9,102,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414%;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昊天 温骄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