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4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9:15至2022年1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2年11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2,360,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13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22,318,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503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2人,代表股份4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马伊娜律师和李钰雯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与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任雪峰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7,872,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29,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2,360,7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329,5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马伊娜律师和李钰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