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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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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2-090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原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凤阳硅谷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硅谷”)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亚玛顿本次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2年6月13日)起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交易之决议公告日止(2022年12月2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相关方和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

  周至恒参与亚玛顿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1,289,062股,股份于2021年6月30日上市。

  周丽卿系现任监事黄纪新配偶。黄纪新于2022年8月26日,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上述交易均为任职前交易。

  初文静于2022年9月5日,经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交易均为任职前交易。

  王子杰2022年8月起任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助理,于2022年12月2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任为证券事务代表。上述交易均为任职前交易行为。

  针对以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周至恒、刘扬、王雅芬及赵建明已出具声明与承诺:“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亚玛顿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2、本人买卖亚玛顿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本人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亚玛顿股票的指示或建议;4、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初文静、周丽卿及王子杰已出具声明与承诺:“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亚玛顿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2、本人在任期前买卖亚玛顿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本人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亚玛顿股票的指示或建议;4、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以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朱玉已出具声明与承诺:“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亚玛顿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本人名义开立,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未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亚玛顿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母亲利用本人证券账户进行操作,本人对该交易情况并不知情。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3、本人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4、本人配偶王颖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5、倘若本人上述承诺存在不实情形,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的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上述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亚玛顿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亚玛顿股票的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息,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主体和披露情况外,本次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亚玛顿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披露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上述披露主体买卖亚玛顿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2-091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2%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于2022年5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9.94元/股(含)【因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回购价格由原“不超过30.00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29.94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和2022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9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共3,981,31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00%,回购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9.9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34元/股,支付总金额为114,485,304.36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5月20日)前五个交易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9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3,743,491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5,935,872.75股)。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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