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7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2年9月19日,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川仪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川仪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司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至2022年12月9日。公示期间,如公司员工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在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五)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