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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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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2-060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因公司股价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公司采取由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现任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54,206,451.43元人民币,增持实施期限为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毕。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通过沪股通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796,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55,132,770.21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4.00元至4.97元。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澳洲联邦银行持有737,124,358股,持股比例为16.09%;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422,500,000股,持股比例为9.22%;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57,320,000股,持股比例为7.80%;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59,708,785股,持股比例为5.67%;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54,795,642股,持股比例为5.56%。

  2.公司现任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黄家栋先生、张华先生、李九旭先生、葛萍女士、陶文喆先生、胡金良先生、

  刘振水先生、吴刚先生。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前述人员合计持有326,273股,持股比例为0.01%。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披露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已实施完毕。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通过沪股通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796,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55,132,770.21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4.00元至4.97元。其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2,30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52,878,564.83元;公司现任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公司股份493,5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累计增持金额人民币2,254,205.38元,达到本次计划增持金额的167.28%。

  1.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股

  ■

  注:澳洲联邦银行持有公司741,374,358股,持股比例为16.18%,其中4,250,000股代理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下,占公司总股本0.09%。

  2.公司现任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股

  ■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证券代码:601665    证券简称:齐鲁银行    公告编号:2022-061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069号文核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公开发行了8,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亿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税)后的余额7,996,524,528.30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于2022年12月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了《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0862109_A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已开设专户,账号为1018667777772241059997000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专户,账号:10186677777722410599970002,截至2022年12月5日15时,专户余额为7,996,524,528.3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成、许天宇可以随时到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给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并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向公司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信建投证券可以单方面要求公司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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