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中安
股票代码:60065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2层76号
通讯地址: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2层76号
股份变动性质: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2年12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破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份为432,80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32,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因上市公司实施《重整计划》将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而其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量不变导致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相应稀释,具体如下: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1,283,020,9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1.9014343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1,526,979,00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增至2,810,000,0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份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726,979,008股股票以4.30元/股的价格抵债给全体债权人,用于清偿对应的债务以化解中安科债务风险、保全经营性资产、降低负债率;800,000,000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价款部分用于支付中安科破产费用和清偿相关债务,剩余部分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上述重整计划将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32,80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32,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4%。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被划转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相应股票实际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各自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增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1号楼6楼ABC单元
2、联系电话:021-61625175
3、联系部门:证券管理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
日期:2022年12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章):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1李龙
2022年12月9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中安
股票代码:600654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天风证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天风证券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天风证券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5楼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78号5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风资管不存在其他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2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破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因《重整计划》的执行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计为286,784,373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10.2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中安科股份的计划(司法划转除外),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4日,上市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2022)鄂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22)鄂01破26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深圳畇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2年12月6日,中安科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上市公司收到了武汉中院送达的(2022)鄂01破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安科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将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1,283,020,9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1.9014343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1,526,979,00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增至2,810,000,0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份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726,979,008股股票以4.30元/股的价格抵债给全体债权人,用于清偿对应的债务以化解中安科债务风险、保全经营性资产、降低负债率。天风资管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将作为债权人,领受其中的286,784,3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1%。具体领受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领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四、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天风证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1、资管计划管理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成立规模:1,050,000,000.00元
4、设立日期:2018-11-2
5、基金业协会产品编码:SES314
6、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其他金融产品等。
(1)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质押相关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借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3)其他金融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4)可依法参与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7、集合计划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展期的;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经全体委托人、本集合计划产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天风证券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1、资管计划管理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成立规模:500,000,000.00元
4、设立日期:2018-12-20
5、基金业协会产品编码:SEW766
6、投资范围:(1)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质押相关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3)其他金融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该部分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形除外);(4)计划可依法参与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7、计划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天风证券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介
1、资管计划管理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资管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3、成立规模:70,000,000.00元
4、设立日期:2020-08-12
5、基金业协会产品编码:SLR302
6、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符合《运作规定》组合投资的要求,主要投资以下资产:(1)固定收益类资产:股票质押相关资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2)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3)其他金融产品: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该部分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且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应当穿透披露具体投资标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情形除外);(4)本计划可依法参与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7、集合计划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经全体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5)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的;
(6)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增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1号楼6楼ABC单元
2、联系电话:021-61625175
3、联系部门:证券管理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玉
日期:2022年12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章):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1付玉
2022年12月9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中安
股票代码:60065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栋708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C栋7层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上市公司实施《重整计划》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比例相应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安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9,622,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人因上市公司实施《重整计划》将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而其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数量不变导致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相应稀释,具体如下:以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1,283,020,9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1.9014343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约1,526,979,008股。转增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增至2,810,000,00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份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726,979,008股股票以4.30元/股的价格抵债给全体债权人,用于清偿对应的债务以化解中安科债务风险、保全经营性资产、降低负债率;800,000,000股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价款部分用于支付中安科破产费用和清偿相关债务,剩余部分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上述重整计划将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有表决权对应股份数量不变的情况下,表决权比例将被稀释减少约18.6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表决权股数为440,930,4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69%。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40,930,464股股票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69%,均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已质押股份440,742,213股,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0.02%,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68%;已冻结股份数量489,622,051股(含轮候冻结),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42%。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股票增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1号楼6楼ABC单元
2、联系电话:021-61625175
3、联系部门:证券管理中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婷
日期:2022年12月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签章):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1黄婷
2022年1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