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茂林”)于2022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7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北京君联茂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30814788)作为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或公司)股东,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19年8月9日,你企业直接持有密尔克卫17.37%的股份。2019年8月9日,你企业披露减持计划,拟在减持计划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密尔克卫总股本6%的股份。2020年1月7日,密尔克卫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你企业持有密尔克卫的股份比例被动减少0.25%。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2月21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密尔克卫3.32%的股份。2020年5月6日,你企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密尔克卫1.94%的股份,并于2020年5月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完成后,你企业持有密尔克卫的股份比例为11.8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51%。你企业未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公司股份5%时按规定停止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股东君联茂林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反映的问题。君联茂林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股东行为、切实履行股东义务。
上述《警示函》不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