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昝秀丽
证监会12月9日消息,证监会、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更好发挥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推动提升证券法律服务水平,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在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方面,《管理办法》相应增加了新的证券法律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同时,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验证。
《管理办法》拟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挂钩机制是在当时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大背景下,为防控律师执业风险外溢所作出的专门安排,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的监管需求。随着相关制度的出台和落地,通过挂钩机制约束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需求逐渐弱化。近年来,不少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对该机制的必要性进行再评估。经审慎研究,并听取多方意见建议,《管理办法》拟删除相关规定。
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也是《管理办法》拟修订内容之一。具体而言,拟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补充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适用的情形。
《管理办法》拟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风险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
此外,《管理办法》拟健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法律责任体系。对于一些违反证券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管理办法》在立法授权范围内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