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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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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44 证券简称:华银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2-061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0,332.9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683.58万元。本次二审判决系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东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林郭勒盟中院”)(2022)内25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4日,锡东公司收到东乌珠穆沁旗法院作出的(2021)内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单位锡东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00,000元;(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复非法占用破坏的1,042.5003亩草原生态环境,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修复义务,承担修复费用2,680,788元;(3)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赔偿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98,542,340.85元;(4)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锡林郭勒盟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5)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鉴定费100,000元支付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7)鉴定人出庭费用5,889元,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锡东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22-001公告内容)

  2022年1月6日,锡东公司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22-002公告内容)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内25刑终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内2525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683.58万元。本次诉讼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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