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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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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20版)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2、减持价格:本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六)其他股东包括航天国调基金、辛军、金鼎创投、赵惠萍、中小基金、长盈天航、柳祎承诺:

  1、减持条件及减持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违背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承诺人可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

  2、减持价格:本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存在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减持操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承诺人将及时向公司申报本承诺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将执行相关规定。

  4、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七)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盈众投资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邝光华、陈功文、曹文明承诺:

  1、本承诺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承诺人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后6个月内不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减持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八)通过航天国调基金的跟投机构长盈天航间接持股的董事李井哲承诺:

  1、本承诺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承诺人不担任公司董事后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经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承诺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减持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九)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盈众投资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余晓梦、徐知芳、涂峰承诺:

  1、本承诺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承诺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经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操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关于减持股份事项另有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本承诺人承诺从其规定执行。

  4、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减持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十)核心技术人员廉正刚承诺:

  1、本承诺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本承诺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减持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启动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于10日内召开,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履行完决策程序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需满足以下条件:

  1)采取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实施回购;

  2)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且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2.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在已实施完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实施完增持公司股票后,如公司股票仍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实施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税后金额的10%,但不高于30%。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5、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应当自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 30%。

  4)公司监事会应对相关主体实际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未来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并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皮亚斌承诺:

  1、在公司股票达到《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本人将遵循该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或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实施该具体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本承诺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如因未履行上述投赞成票的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达到《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责令本承诺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仍不履行增持义务的,每违反一次,本承诺人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现金补偿=本承诺人单次最低增持金额-实际增持金额;如本承诺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对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减,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承诺人按照《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循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份或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本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承诺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皮亚斌承诺:

  本承诺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五、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及各中介机构的重要承诺”之“(三)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和“(九)关于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及股份回购责任的承诺”。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鉴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防范可能出现的即期收益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拓展销售渠道,实现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公司将依托系列产品客户口碑优秀、质量和服务优质等方面优势,继续加强与主要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保持并继续拓展军工企业客户的同时,公司将努力开拓更多民营企业客户,通过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突破现有产能限制,提升研发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回报最大化。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上市后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皮亚斌承诺:

  1、本承诺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本承诺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和《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新承诺或补救措施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新承诺或补救措施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依法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皮亚斌承诺:

  1、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承诺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收到公司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承诺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承诺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收到公司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承诺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承诺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关于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及股份回购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角度管理委员会、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若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约束措施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皮亚斌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4、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承诺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公司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本承诺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本承诺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建投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4.12%的股权(即2,912,621股股份);保荐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北京工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的出资份额,北京工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北京航天国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的出资份额,北京航天国调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8.53%的股权。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发生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皮亚斌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公司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公司的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承诺人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本承诺人承诺公司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本承诺人控制的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资产;

  (2)要求本承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将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向与公司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承诺人保证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承诺人、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上述包括本承诺人在内的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皮亚斌实际控制的盈众投资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公司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公司的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承诺人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竞争或可能竞争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本承诺人承诺公司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本承诺人控制的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资产;

  (2)要求本承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将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向与公司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承诺人保证不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承诺人、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上述包括本承诺人在内的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在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皮亚斌出具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在公司与本承诺人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本承诺人控股股东地位,故意促使公司作出侵犯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具有公允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4)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盈众投资出具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在公司与本承诺人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本承诺人股东地位,故意促使公司作出侵犯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具有公允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4)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航天国调基金、金鼎创投以及公司股东高投基金出具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承诺人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本承诺人股东地位,故意促使公司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3)本承诺人将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具有公允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4)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不存在将持有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委托将其持有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本承诺人的,且本承诺人不会以收购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6)在本承诺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辛军、赵惠萍、中小基金出具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形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义务,不利用本承诺人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本承诺人股东地位,故意促使公司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3)本承诺人将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具有公允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4)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由本承诺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公司股东科工资管出具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投资长盈通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长盈通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未发生过其他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况;本公司亦不存在会导致与长盈通产生利益输送或倾斜的特殊关系。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未来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需与长盈通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本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盈通《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具有公允性,不损害长盈通及其他股东利益;

  (3)本公司不存在将持有的长盈通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存在接受任何第三方将其持有的长盈通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本公司的情形;

  (4)本公司作为长盈通股东,自本承诺书出具之日起五年内,不会以收购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谋求对长盈通的实际控制权。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长盈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承诺有效期至本公司持有或可对长盈通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少于5%之日终止。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

  保荐代表人:黎江   贺立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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