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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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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22-039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终审判决结果,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2,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的(2022)沪02民终800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持有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同科技公司”)28.5971%的股权,系协同科技公司第二大股东。2020年5月10日,本公司作为原告,就协同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对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方对本案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又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移送普陀法院处理(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18和《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公告》临2020-036)。

  2022年3月11日,本公司收到普陀法院(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终结(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公告》临2022-007)。

  2022年3月22日,本案原审三位被告中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不服普陀法院做出的(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详见《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情况公告》临2022-019)。

  上海二中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董事长

  2、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新,所长

  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1幢

  法定代表人:董军,董事长

  4、原审被告: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中电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科1

  5、原审第三人:上海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

  诉讼代表人:倪志刚,破产管理人(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6、原审第三人: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吉树新,总裁

  (二)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571号

  二、本次诉讼的请求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本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二中院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的(2022)沪02民终8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092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00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771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负担11,866元,被上诉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3,9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1,800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微波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研究所)负担12,322元,被上诉人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9,4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协同科技公司近几年出现较大亏损,本公司对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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