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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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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接A11版)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经核查,中信建投第一大股东金控集团持股34.6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核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而中信建投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因此,中信建投投资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主承销商中信建投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与保荐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北京国管直接持有中信建投第一大股东金控集团100%的股权,持有燕东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100%的股权。根据燕东微相关公示信息,《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并未约定北京国管对北京电控享有具体权利或义务,北京电控系由北京国管出资设立的公司,但出资人职责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且北京国管未向北京电控派出董事会人员,北京国管既不享有对北京电控的实际出资人权利,也不参与北京电控的实际管理运营。除前述情形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其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信建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如下承诺:①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②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③本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④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最终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⑤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根据《承销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共有五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395.9685万股;上述安排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30%的要求。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4名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4名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和《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共赢7号资管计划、中信建投投资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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