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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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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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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172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议案》。现就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需要及市场行情变化,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120亿元。2023年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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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授信额度可在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及授信产品最终以各家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产品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额度、银行票据额度、项目贷款、并购贷款等。公司将在授信额度内进行贷款,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确定,授信额度可在2023年度内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总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上述额度可在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公司可以公司自身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名义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与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的有关法律文件。在上表额度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向以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融资额度,同时在上述授信额度之内,授权董事长陶一山先生(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与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项下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质押、抵押等相关申请书、合同、协议书等文件)。

  因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120亿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共计1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173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1、为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满足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融资,采取售后回租等形式向非关联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公司或银行申请融资,融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每笔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并授权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本次融资租赁额度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笔融资期限根据单笔融资租赁业务的期限确定。

  2、本次融资租赁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融资租赁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资质,并与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机构。

  三、融资租赁主要内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总金额合计不超过5亿元。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期限不超过5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事项尚未签订协议,有关交易对方、租赁物、租赁方式、实际融资金额、实际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设备所属权等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优化公司及子公司筹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使公司及子公司获得日常经营需要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不涉及人员安置、关联交易等情况,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融资租赁事项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174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因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下属子公司拟在 2023 年度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保理业务以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605,000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农牧”)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20,000万元、为子公司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生态”)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50,000万元。

  2、龙华农牧的股东龙秋华先生、龙华生态的股东株洲唐人神长银生态农牧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唐人神长银”)的合伙人湖南友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友田投资”)、广东弘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唐投资”)分别为集团向龙华农牧、龙华生态的担保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反担保,并签署《质押反担保承诺函》,其中龙秋华先生以其持有的龙华农牧的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友田投资、弘唐投资分别以其持有的唐人神长银的份额提供质押反担保。

  3、因龙秋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龙伟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因弘唐投资的出资方包含公司董事陶一山先生、董事陶业先生、董事孙双胜先生、董事杨志先生,友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慧科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龙秋华先生,故上述反担保涉及关联交易。

  4、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陶一山先生、陶业先生、孙双胜先生、黄国盛先生、杨志先生回避表决。

  5、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龙秋华先生

  男,国籍中国,住所:湖南省茶陵县下东乡****,龙秋华先生为公司监事龙伟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方。截至2022年11月30日,龙秋华先生持有公司15,336,98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27%。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龙秋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湖南友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MA4T6AUD83

  2、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下东街道办事处龙华科技园8号综合楼第10层

  3、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慧科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4、成立日期:2021年3月22日

  5、经营范围:投资策划与管理(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短期财务行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单位:元):

  截至目前友田投资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7、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及与公司的关系:友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慧科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出资79.9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龙秋华先生),出资比例为1.13%;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龙伟华先生、其一致行动人龙秋华先生分别出资500万元、1,931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7.06%、27.27%;公司监事邓祥建先生出资150万元,出资比例为2.12%;其他非关联自然人25名合计出资4,420万元,出资比例为62.42%;友田投资为公司关联方。

  8、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友田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广东弘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5RNEL1A

  2、地址:珠海市横琴三塘村150号第五层

  3、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省玖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4、成立日期:2020年12月30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单位:元):

  截至目前弘唐投资尚未开展经营活动。

  7、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及与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陶一山先生出资1,560万元,出资比例为19.50%;公司董事陶业先生出资4,320万元,出资比例为54.00%;公司董事孙双胜先生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为3.75%;公司监事张文先生出资160万元,出资比例为2.00%;公司财务总监杨志先生出资220万元,出资比例为2.75%;其他非关联方19名合计出资1,440万元,出资比例为18.00%;弘唐投资为公司关联方。

  8、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弘唐投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质押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1、《质押反担保承诺函》(龙秋华)

  反担保人愿意用反担保人持有的湖南龙华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农牧”)的10%的股权向贵司承担质押反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反担保范围:唐人神集团基于上述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额度:龙秋华承担全部费用的比例等于龙秋华持有的龙华农牧的股权比例,即龙秋华承担反担保的额度等于唐人神集团基于上述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乘以龙秋华持有龙华农牧的股权比例。

  2、《质押反担保承诺函》(友田投资)

  反担保人愿意用反担保人持有的株洲唐人神长银生态农牧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唐人神长银”)的份额向贵司承担质押反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反担保范围:唐人神集团基于上述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额度:友田投资承担全部费用的比例等于友田投资在唐人神长银中的认缴出资比例,即友田投资承担反担保的额度等于唐人神集团基于上述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乘以友田投资在唐人神长银中的认缴出资比例。

  3、《质押反担保承诺函》(弘唐投资)

  反担保人愿意用反担保人持有的株洲唐人神长银生态农牧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唐人神长银”)的份额向贵司承担质押反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反担保范围:唐人神集团基于上述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额度:弘唐投资承担全部费用的比例等于弘唐投资在唐人神长银中的认缴出资比例,即弘唐投资承担反担保的额度等于唐人神集团基于上述担保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乘以弘唐投资在唐人神长银中的认缴出资比例。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为公司向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此次反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涉及定价等事项。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为公司向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反担保是为了满足龙华农牧、龙华生态发展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龙华农牧、龙华生态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不含本次)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在 2022 年度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保理业务以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529,000 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龙华农牧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00,000 万元、为子公司茶陵龙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生态”)提供的担保额度为 150,000 万元。

  龙华农牧的股东龙秋华先生、龙华生态的股东株洲唐人神长银生态农牧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友田投资、弘唐投资分别为公司向龙华农牧、龙华生态的担保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反担保。

  结合以上主要担保事项,今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龙秋华先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00,000 万元,与龙秋华先生控制的茶陵龙华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27.81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与弘唐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2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弘唐投资控制的湖南龙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52,203.93万元;公司及子公司与友田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50,000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关联方为公司向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该等交易没有损害公司、龙华农牧、龙华生态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与龙华农牧、龙华生态的独立性没有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本次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方为公司向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唐人神关联方为公司向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的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反担保是为了满足龙华农牧、龙华生态发展经营所需,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唐人神关联方为公司向子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质押反担保承诺函》(龙秋华 、友田投资、弘唐投资)。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22-175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

  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唐人神”)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农担保”)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为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养殖户(猪、禽、水产类等)、生猪全产业链上的经销商、原料供应商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贷款,在上述额度内,大农担保在董事会审批的最高额度内可以进行滚动操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委托贷款情况概述

  (一)本次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对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养殖户(猪、禽、水产类等)、生猪全产业链上的经销商、原料供应商;

  2、委托贷款额度:进行委托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在该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3、委托贷款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利率与利息:大农担保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利率进行计息;

  6、本金偿还:一次性偿还借款;

  7、还款保证:委托贷款对象以其家庭住房、猪场栏舍、禽舍等养殖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存栏生猪、禽或水产品、生产设备等财产向大农担保提供担保;

  8、本次委托贷款款项的用途: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养殖户(猪、禽、水产类等)、生猪全产业链上的经销商、原料供应商购买公司饲料、肉制品等产品;

  9、大农担保将根据委托贷款情况与商业银行及委托贷款对象签订具体的委托贷款协议。

  (二)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养殖户(猪、禽、水产类等)、生猪全产业链上的经销商、原料供应商。

  2、上述委托贷款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委托贷款的目的、风险控制及董事会意见

  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为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养殖户(猪、禽、水产类等)、生猪全产业链上的经销商、原料供应商提供贷款,解决其直接资金需求。

  本次委托贷款对象以其家庭住房、猪场栏舍、禽舍等养殖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存栏生猪、禽或水产品、生产设备等财产向大农担保提供担保,可以降低违约风险,项目风险可控。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外委托贷款是为了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用途清楚,本金安全有较好的保证。该委托贷款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此次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养殖户(猪、禽、水产类等)、生猪全产业链上的经销商、原料供应商提供委托贷款,能有效解决公司生猪全产业链内经销商、养殖户、原料供应商的直接资金需求,有利于巩固落实公司生猪全产业链布局,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关于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此次关于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自有闲置资金,不存在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湖南大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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