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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7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7人,实际参加表决7人,分别为王进军、王武军、程刚、刘大成、王竞达、曹跃云、孙蓟沙,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11、授权董事会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公司全体董事审议,同意于2022年12月28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有关内容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88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2022年11月2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上午11时00分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3人,实际参加表决3人,分别为任兰洞、李智、匡光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获通过。

  以上有关内容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2日

  证券简称:王子新材   证券代码:002735   公告编号:2022-089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王子新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74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3,285,380股的3.47%,本计划不预留股份。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六、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36人;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11.93元/股。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王子新材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的,将披露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和根据合并报表的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可能会存在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的差异。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王子新材制定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具体表现为:

  1、建立对公司管理人员等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3、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6人,包括: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在满足授予条件下,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740万股,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3,285,380股的3.47%,本计划不预留股份。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8、30、42个月内为限售期。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

  限售期满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依据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注销。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王子新材的股票,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王子新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1.9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9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3.8471元(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1.9236元;

  (二)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23.4504元(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11.7252元。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王子新材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未满足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注销。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计划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的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以上净利润指标均指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王子新材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两个层次。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为公司的净利润及其增长率,该指标可以较好的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及公司发展态势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及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确定了本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4)派息、增发

  在公司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派息、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公司各期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时,本计划不作变更,继续执行。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将已获授权益返还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对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对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身故,在该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王子新材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率(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王子新材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王子新材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公告义务。

  (二)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确认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计划在王子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90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现场表决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23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12月23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1、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特别说明: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及相关公告。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提案1-3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议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22年12月26日下午17:30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8019,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2年12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工业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江伟锋,联系电话:0755-81713366,传真:0755-81706699,邮箱:stock@szwzxc.com。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会期半天。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若为授权则需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参会回执。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35”,投票简称为“王子投票”。

  2、提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提案设置。

  表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单位授权(先生/女士)对以下表决事项按照如下委托意愿进行表决,并授权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有关文件。

  委托期限:自委托日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表决如下: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股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书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日期:年月日

  说明:

  1、填报表决意见: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请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一项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2、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3:

  参会回执

  致: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先生/女士)出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下午14:00举行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持股数:股

  证券账户号: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年月日

  注:

  1、请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22年12月26日17:30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他人出席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及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参会回执传回公司;

  2、参会回执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91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曹跃云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曹跃云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于2022年12月28日下午14:00时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股票代码:002735

  法定代表人:王进军

  董事会秘书:白琼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09

  联系电话:0755-81713366

  联系传真:0755-81706699

  联系邮箱:stock@szwzxc.com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本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刊载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90)。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曹跃云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曹跃云先生,196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工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舰船动力系统保障、舰船新材料专家、电子工程专家。曾任海军工程大学科研部副部长,海军工程大学船舶动力学院院长,海军工程大学电子工程学院院长,2019年6月至今任湖南国合中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浙江大学兼职教授,2021年8月至今任浙江高倍特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2、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对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订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止2022年12月23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2022年12月2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

  收件人:江伟锋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

  邮政编码:518109

  联系电话:0755-81713366

  联系传真:0755-8170669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4、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附件: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曹跃云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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