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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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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5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1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贺财霖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竺菲菲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属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乔营强、王梓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6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15日,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会议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2年1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1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7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12月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28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8.26元/股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年11月26日,公司披露了《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次日,公司披露了《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相关公告。

  4、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12月2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12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1%

  3、首次授予人数:36人

  4、授予价格:8.2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7、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①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9、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的12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① 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2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12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2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12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调整及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8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下午在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 21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贺财霖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2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12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47)。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9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在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海芬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表决,一致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2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12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04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2-050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于2022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询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函问询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经公司自查,并向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以及与相关事项有关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2022年初至今,受疫情多点散发、整车厂停工停产、国六排放法规切换等因素影响,国内商用车产销降幅明显。根据公司三季报披露数据显示,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1,121.83万元,同比下降43.3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631.98 万元,同比下降64.46%。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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