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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0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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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临2022-42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星网锐捷”)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会议由董事长黄奕豪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会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通讯记名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本次会议以8票赞成,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的激励与约束,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董事黄昌洪回避表决。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以8票赞成,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黄昌洪回避表决。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议以8票赞成,1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7)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激励计划等;

  (9)授权董事会在出现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时,办理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注销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10)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行业或对标企业样本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样本;

  (11)授权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12)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3)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5、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黄昌洪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临2022-43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以通讯会议的方式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震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通讯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本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全文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范通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内容详见2022年12月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署的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12月2日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证券代码:002396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声   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一、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锐捷”或“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参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6.5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8,328.0278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972.3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36%;预留194.1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64%。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0.48元/股。

  七、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调整。

  八、本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59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十、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十一、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均以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做调整,以2021年底公司股本总数为计算口径。

  ②以本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未来子公司出现新增或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因子公司该等行为所发生金额带来的对公司业绩考核及费用的影响,基数年2021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

  十二、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三、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十四、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五、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十六、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本计划另有说明的除外。

  十七、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①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总则

  一、本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171号文》《工作指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了本计划。

  二、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二)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构建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调动核心人才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三)建立起以薪酬、股权等多种方式长短期结合的薪酬激励体系,着眼于公司长期价值、股东价值和人才价值的双赢。

  三、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号文》及其他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97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计划。所有参与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6.5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8,328.0278万股的2.00%。其中首次授予972.3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7%,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36%;预留194.1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64%。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①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②上述相关数值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计划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本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相关考核结果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若本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0.4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0.48元的价格购买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计划草案公布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20.95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为20.54元/股。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留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或者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指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下同)孰低原则回购。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1、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

  注:①上述“净利润”及“每股收益”均以股权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影响公司股本总数的事宜,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做调整,以2021年底公司股本总数为计算口径。

  ②以本计划草案公告日为截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未来子公司出现新增或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因子公司该等行为所发生金额带来的对公司业绩考核及费用的影响,基数年2021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

  2、解除限售考核的对标企业选取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从中选取与星网锐捷主营业务及规模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22家对标企业名单具体如下:

  ■

  若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或对标企业所属证监会行业分类发生变化,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结构重大变化以致与公司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或出现其他偏离幅度过大的异动,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样本。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S)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见下表:

  ■

  (六)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

  (七)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研发投入金额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三个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三个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和研发创新投入强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3年1月底授予,首次授予的972.39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约为10,093.41万元(以2022年12月2日为测算基准日),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注:①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②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退休(即不在公司、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或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四)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五)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八)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有特别明确约定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必要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计划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董事会授权薪酬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管理办法。

  五、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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