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7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铂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公司股票首次上市日期为2021年2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7,982.7540万股,共公开发行2,661.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共10,643.7540万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762.2137万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共有2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25.70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尚有9,364.4801万股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12月0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1.0000万股,自2021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982.754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643.7540万股,限售股份为7,982.75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为2,661.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其中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毅达”)、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黄山毅达”)限售股份分别为692.8524万股、398.9016万股。

  (2)2022年2月10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共有7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887.4560万股,同时新增高管锁定股655.0987万股。限售股份变更为6,750.39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2%;无限售条件股份变更为3,893.357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8%。其中芜湖毅达、黄山毅达限售股份分别为362.8524万股、241.9016万股。

  (3)经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0,643.7540万股增加至12,772.5048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643.754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2,772.5048万元。限售股份变更为8,100.47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42%;无限售条件股份变更为4,672.02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8%。其中芜湖毅达、黄山毅达限售股份分别为435.4229万股、290.2819万股。

  (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8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528,089股,发行价格44.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79,999,960.50 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8,909,121.83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7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120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2,772.5048万股增加至14,525.3137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772.5048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4,525.3137万元。限售股份变更为9,853.28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4%;无限售条件股份变更为4,672.02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6%。其中芜湖毅达、黄山毅达限售股份分别为435.4229万股、290.2819万股。

  (5)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9月19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14,525.3137万股增加至14,762.2137万股,注册资本由14,525.3137万元增加至14,762.2137万元。限售股份变更为10,090.18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35%;无限售条件股份变更为4,672.028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5%。其中芜湖毅达、黄山毅达限售股份分别为435.4229万股、290.2819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2名,分别为芜湖毅达、黄山毅达。

  (一)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

  1、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公司股东芜湖毅达承诺:1、本机构于2018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330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机构于2019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362.8524万股,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黄山毅达承诺:1、本机构于2018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157万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机构于2019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241.9016万股,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9年12月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芜湖毅达、黄山毅达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基础上,有意减持最多100%不存在转让限制的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芜湖毅达、黄山毅达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作出了如下承诺:

  (1)不利用本人/本企业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

  (2)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1)-(4)项承诺。

  (6)如因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后续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二)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2年12月05日(星期一);

  (二)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25.704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2名;

  (四)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备注1:芜湖毅达于2018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330万股,此股份已于2022年2月1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于2019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362.8524万股,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此限售股份变更为435.4229万股。因此,芜湖毅达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435.4229万股。

  备注2:黄山毅达于2018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157万股,此股份已于2022年2月1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于2019年12月增资取得的股份,共241.9016万股,因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此限售股份变更为290.2819万股。因此,黄山毅达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290.2819万股。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

  ■

  备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上述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元证券认为:鑫铂股份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鑫铂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鑫铂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鑫铂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02日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6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拟在新能源领域展开全面合作。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约定,确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推进具体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但后续的合作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可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源安徽分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立足长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在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以及配套产业落地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全方位的技术与商业合作,建立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开发天长市新能源项目。

  本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杜来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WQMBX10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1-03-02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A栋21楼整层

  经营范围: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华电新能源安徽分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履约能力分析:华电新能源安徽分公司隶属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国资背景,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华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乙方: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在安徽省天长市投资不低于20亿元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扩产项目,同时甲乙双方通过发挥各自优势,拟在天长市共同开发规模不超过500MW的新能源发电项目。

  2、双方在该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的股权合作、项目建设与供应合作等。

  3、甲方负责该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并严格按华电新能源的标准开展各项工作,乙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负责协调项目顺利落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项目正常推进。

  4、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为前提,在同等条件下,由甲方开发或建成的存量项目优先与乙方合作,包括不限于乙方主营产品优先采购等。

  5、乙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单位签订直供电协议。

  (二)合作期限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华电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组建的五家国有独资发电企业集团之一,由国资委监管的特大型中央企业,为世界企业500强之一。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与华电新能源体系公司开展更深入的合作,进一步携手共同开发国内光伏新能源市场,具有较强的业务促进意义。

  2、安徽省的光照条件具有发展光伏的天然优势;同时,安徽省高度重视发展新能源,“十四五”期间,新增并网风电、光伏发电装机1,800万千瓦左右,风光装机力争实现倍增。在此背景下,有利于本次框架协议的后续推进落实,能进一步消化公司光伏铝边框和支架的产能,同时提升公司光伏铝边框和光伏支架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预计会对公司经营产生正面积极影响。

  3、本框架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本框架协议而对交易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细节有待进一步落实,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